问答题

2006年3月25日,甲公司通过场上交易已持有乙电脑公司股份的3.78%,并与其关联企业丙幼儿食品公司和丁电子公司约定,由该两家公司分别持有乙公司股份的2.56%和1.47%。这之后,甲公司继续收购,到3月28日,甲公司才下单收盘,并作出公告,公告其所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并要求乙公司召开董事会。但此时,甲丙丁三家共持有乙公司的股份数已达12.51%。乙公司董事会选举金某为董事长。金某上任后不久,即采取了下列行为:(1)甲公司董事长于某为购买豪华住宅,要求金某以乙公司的红旗轿车一部作质押,向不知情的王某借款100万元;(2)金某操纵董事会决定投资500万元研制开发一套游戏软件,只有董事王某反对。后来此套游戏软件被国家有关部门取缔,造成公司直接损失700万元;(3)与丁公司签订协议,以低于市场价20%的价格向其出售电脑配件,以帮助丁公司抢占市场份额。金某的一系列行为引起了广大股东的不满。他们联合起来多次要求召开股东会,但都被董事会拒绝。 问:(1)假如甲公司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30%后继续收购,并向乙公司发出收购要约。在要约有效期内,乙公司被其担保公司戊公司诉至人民法院,那么甲公司能否撤回其收购要约假如甲公司以此为由,对股民张某的股票以要约中规定的价格的70%收购,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2)对乙公司因为投资开发软件所造成的损失,董事会是否要负赔偿责任董事王某能否因其未同意该项计划而免责 (3)董事会拒绝召开股东大会的做法正确吗股东可采取何种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

[答案及解析] (1)在收购要约有效的期限内,甲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其对股民张某的股份压价收购也是不正确的,因为收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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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远大股份有限公司是通过发起设立的高科技公司,注册资本为4500万元人民币。2004年以前,公司持续亏损,致使净资产下降为2400万元人民币。近年,由于市场逐渐成熟,而且经过适当的裁员与更换公司管理层,公司逐渐扭亏为盈,2004年、2005年两年度均盈利,公司净资产增至2800万元。为了抓住机遇,扩大规模,促进发展,2006年6月公司召开董事会。全体董事认为,公司目前最关键的策略是:充分利用好时机,开展资本运营,实现跳跃式发展。最终形成两项运作计划,拟报股东会审议决定:A计划:先申请公司股票上市,然后发行新股。拟发行新股6000万,每股票面金额1元。为了顺利融资,其中3000万股为优先股:(1)允许优先股的购买者以0.95元的价格购买股票;(2)优先股股利为10%,公司书面保证支付;(3)优先股在股东会不享有表决权。其余3000万股为普通股,为了多吸收资本金,准备以高于票面金额两倍的价格溢价发行,并将溢价收入款直接列入公司资本金。B计划:发行债券。拟发行公司债券1500万元,为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债券在五年内必须全部转换为股票。并决定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弥补亏损。以上两项计划,为节省发行费用,一律由公司新设的资本运营部负责发行。资本运营部在股东大会通过后,未经审批即在报纸上刊登了发行新股和债券的公告。2006年9月,被证监会发现。问:(1)远大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上市,能否得到批准为什么(2)远大公司的新股发行计划存在哪些问题(3)远大公司若申请发行债券,能否得到批准,为什么(4)远大公司的债券发行计划存在哪些问题(5)远大公司新设资本运营部的目的能否实现为什么(6)、对于远大公司的擅自发行新股和债券的做法,证监会将如何处理
问答题
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问题:(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4)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5)B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6)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追索他们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