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河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是某市建筑行业的一家龙头公司,以工程质量高、造价低而著称,是该市数个大型房地产项目的总建筑商,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2004年以来,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河西公司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原材料水泥供不应求,遂决定自行投资设立水泥生产厂。2006年6月,河西公司与该市的渝北木材有限责任公司、渭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金杯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河西公司占64%的股份,渭中公司占31%的股份,渝北公司占5%的股份。在董事长的选任过程中,有3名应聘者在董事会的考虑之中:鲁某,某大学的MBA毕业生,在校成绩优秀,在求学的过程中还勤工俭学提前偿还助学贷款,剩余10万元贷款也将在2006年底到期前偿还完毕;张某,曾担任某国有水泥生产厂厂长,上任不满一个月,该厂就倒闭了;董某,原汉堂食品总公司总经理,管理经验丰富,但1999年曾因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现已刑满释放。股东会认为只有董某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遂决定由董某担任金杯公司董事长。其余5名董事,股东会决定实行累计投票制方式选任。 金杯公司成立后,顺利投入运营,仅在2006年下半年就生产水泥数十万吨,并全部售出盈利。2007年水泥产出量和销售量持续增加,但是利润不升反降,到年底出现了亏损,经查发现,在股东会决议的支持下,金杯公司的大部分水泥都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给了河西公司。2007年中旬,董某在接受了徐某代表河西公司的房产馈赠后,直接听从了徐某的指示,在大量前期货款还未还的情况下,继续将水泥源源不断地运往河西公司。渝北公司得知后非常气愤,立即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西公司和董某赔偿给金杯公司造成的损失;渭中公司紧急查阅金杯公司账簿后发现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自己的前期投资无法收回,遂也向法院起诉,要求河西公司和董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同时有债权人向金杯公司索债未果而向法院起诉,要求河西公司、渝北公司和渭中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1)该案中,上述各公司和人员的哪些行为与公司法的规定不符 (2)假设三起诉讼的提起均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审理判决

【参考答案】

[答案及解析] (1)①金杯公司的董事长选任决定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董某因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所以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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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永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发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 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 2以上的董事或1 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2005年3月,永发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5年5月,永发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6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2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2006年3月,永发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永发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永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事实,请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永发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2)永发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3)永发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4)永发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5)永发公司是否应替上海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