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2014年初,自行核算餐馆2013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元;副食加工店2013年度销售收入为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餐馆核算无误,发现副食加工店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将加工的零售价为52000元的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
(2)6月份购置一台税控收款机,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510元。当月开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
(3)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费用20000元,业务宣传费10000元。(4)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30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副食加工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税控收款机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使用年限为3年,无残值。)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第30一37小问,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
2.计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计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应调整的收入。
4.计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购置税控收款机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
5.计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
6.计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张某工资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不考虑工资附加三费)。
7.计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2013年餐馆和副食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
1.【答案】2013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52000-+-(1+3%)×3%=1 514.56(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3510÷(1+17%)×17%=510(元)
应补缴增值税=1514.56—510=1004.56(元)
2.【答案】2013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490×(3%+7%)=149(元)
3.【答案】2013年副食加工店依据税法应调增的收入-52000÷(1+4%)=50000(元)
4.【答案】2013年副食加工店购置税控收款机应调增的扣除额=3510—3510÷(1+17%)×17%=3000(元)
税控收款机应调增的扣除额=3000÷3×1÷2=500(元)
5.【答案】2013年副食加工店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应调减的扣除额:
扣除限额=(800000+50000)×2%=17000(元)
广告业务费用调减的扣除额=30000-17000=13000(元)
6.【答案】2013年副食加工店张某税前扣除费用应调减的税前扣除额,工资费用调减的扣除
额=30000-1600×12=10800(元)。
7.【答案】2013年副食加工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00+50000)-
(650000+149+500-13000-10800)=223151(元)
8.【答案】计算2013年餐馆和副食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23151+(400000—360000)-263151(元)
40000÷263151×(263151×35%-6750)=12973.97(元)
223151÷263151×(263151×35%-6750)=72378.88(元)
合计:12973.97+72378.88—85352.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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