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2014年初,自行核算餐馆2013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元;副食加工店2013年度销售收入为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餐馆核算无误,发现副食加工店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将加工的零售价为52000元的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
(2)6月份购置一台税控收款机,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510元。当月开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
(3)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费用20000元,业务宣传费10000元。(4)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30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副食加工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税控收款机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使用年限为3年,无残值。)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第30一37小问,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
2.计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计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应调整的收入。
4.计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购置税控收款机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
5.计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
6.计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张某工资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不考虑工资附加三费)。
7.计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2013年餐馆和副食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

1.【答案】2013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52000-+-(1+3%)×3%=1 514.56(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3510÷(1+17%)×17%=510(元)
应补缴增值税=1514.56—510=1004.56(元)
2.【答案】2013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490×(3%+7%)=149(元)
3.【答案】2013年副食加工店依据税法应调增的收入-52000÷(1+4%)=50000(元)
4.【答案】2013年副食加工店购置税控收款机应调增的扣除额=3510—3510÷(1+17%)×17%=3000(元)
税控收款机应调增的扣除额=3000÷3×1÷2=500(元)
5.【答案】2013年副食加工店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应调减的扣除额:
扣除限额=(800000+50000)×2%=17000(元)
广告业务费用调减的扣除额=30000-17000=13000(元)
6.【答案】2013年副食加工店张某税前扣除费用应调减的税前扣除额,工资费用调减的扣除
额=30000-1600×12=10800(元)。
7.【答案】2013年副食加工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00+50000)-
(650000+149+500-13000-10800)=223151(元)
8.【答案】计算2013年餐馆和副食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23151+(400000—360000)-263151(元)
40000÷263151×(263151×35%-6750)=12973.97(元)
223151÷263151×(263151×35%-6750)=72378.88(元)
合计:12973.97+72378.88—85352.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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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市一家洗衣机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12年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3月,企业将自产的一批洗衣机换取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原材料,洗衣机的不含税市场价格为300万元,成本210万元,企业已做销售账务处理。换取的原材料不含税市场价格300万元,双方均按市场价格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2012年全年销售洗衣机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6000万元(不含换取原材料的部分),全年购进原材料取得若干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注明增值税税款550万元。 (3)4月,企业接受捐赠取得原材料一批,价值80万元并取得捐赠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13.6万元,该项捐赠收入企业已计人营业外收人中核算。 (4)5月1日,企业将闲置的办公室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一年,每月收取租金8万元。 (5)企业全年洗衣机销售成本为4500万元(不含换取原材料的部分);其他业务成本50万元;发生的销售费用为1000万元(其中广告费为600万元);管理费用为4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新产品开发费为110万元);财务费用为150万元(其中由于逾期未还款向银行支付罚息5万元)。 (6)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全年实发工资总额为300万元(均属于合理的工资),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6万元、职工福利费6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 (7)5月,对外转让洗衣机的先进生产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900万元,相配比的成本、费用为100万元。(8)全年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包括:通过当地民政局向贫困山区捐款100万元,违反工商管理规定被工商局罚款5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均不涉及技术转让费用;该企业每月均无增值税留抵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符合规定并在取得的当月通过认证;假定上述业务均不考虑房产税、印花税。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小问。 1.该企业2012年应缴纳的增值税。 2.该企业2012年应缴纳的营业税。 3.该企业2012年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该企业2012年实现的会计利润。 5.计算该企业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广告费应调整的金额。 6.计算该企业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时,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金额。 7.计算该企业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时,财务费用应调整的金额。 8.计算该企业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金额。 9.计算该企业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时,营业外支出应调整的金额。 10.计算该企业2012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问答题
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内资企业,公司于2011年1月一2014年2月开发东丽家园住宅项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2011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总价款17000万元,并规定2011年3月1日动工开发。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12年5月才开始动工。因超过期限1年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 (2)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间接开发费用合计2450万元。(3)2013年3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总价款31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两年,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发票。 (4)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1200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600万元,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150万元,已取得相关凭证。 (5)2013年4月开始销售,可售总面积为45000平方米,截至2013年8月底销售面积为40500平方米,取得收人40500万元;尚余4500平方米房屋未销售。 (6)2013年9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东丽家园”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司以该项目尚未销售完毕为由对此提出异议。 (7)2014年2月底,公司将剩余的4500平方米房屋打包销售,收取价款432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③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④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小问,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要说明主管税务机关于2013年9月要求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 2.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扣除? 3.计算2013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土地成本金额。 4.计算2013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 5.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6.计算2013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 7.计算2013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8.计算2013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增值额。 9.计算2013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10.计算2014年2月公司打包销售的4500平方米房屋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 11.计算2014年2月公司打包销售的4500平方米房屋的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