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企业为高尔夫球及球具生产厂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一批PU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税款1.7万元,委托乙企业将其加工成100个高尔夫球包,支付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税款0.34万元;乙企业当月销售同类球包不含税销售价格为0.25万元/个。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球包批发给代理商,收到不含税价款28万元。
(3)购进一批碳素材料、钛合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税款25.5万元,委托丙企业将其加工成高尔夫球杆,支付加工费用30万元、增值税税款5.1万元。
(4)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杆的80%当月已经销售,收到不含税价款300万元,尚有20%留存仓库。
(5)主管税务机关在11月初对甲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乙企业已经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丙企业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其他相关资料:高尔夫球及球具消费税税率为10%,以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小问,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甲企业批发球包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甲企业留存仓库的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甲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6.主管税务机关对丙企业未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答案】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0.25×100×10%=2.5(万元)
2.【答案】甲企业批发球包不缴纳消费税,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已经在委托加工环节缴纳了消费税,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3.【答案】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300×10%=30(万元)
4.【答案】甲企业留存仓库的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150+30)÷(1—10%)×10%× 20%=4(万元)
5.【答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7+0.34+25.5+5.1=32.64(万元)
销项税额=28× 17%+300×17%=55.76(万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55.76—32.64=23.12(万元)
6.【答案】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但要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丙企业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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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2014年初,自行核算餐馆2013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元;副食加工店2013年度销售收入为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餐馆核算无误,发现副食加工店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将加工的零售价为52000元的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 (2)6月份购置一台税控收款机,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510元。当月开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 (3)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费用20000元,业务宣传费10000元。(4)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30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副食加工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税控收款机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使用年限为3年,无残值。)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第30一37小问,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 2.计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计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应调整的收入。 4.计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购置税控收款机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 5.计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 6.计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张某工资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不考虑工资附加三费)。 7.计算2013年副食加工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2013年餐馆和副食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