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05年,职工叶某原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的一天,叶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予答复。过了10天,叶某就被一家合资企业招用,又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叶某走后,原企业生产受到影响,要求叶某回厂上班。同时,与叶某所在的合资企业联系,希望让叶某回厂,但合资企业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 合资企业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合资企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