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此案。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本案中,职工刘某是在3月17日收到被除名通知书的,刘某知道自己权利侵害之日应当是3月17日。 刘某应从3月17日开始,在60日内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即在5月17日前提出仲裁请求,而刘某直到6月26日才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诉,超过仲裁时效90多天。因此,仲载委员会不予受理符合法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