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刘某系某市汽运公司司机,自1994年8月起,经常以请病假为由不上班,在社会上开出租车。l995年2月12日,公司要求刘某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刘某交不出来,且又无故旷工26天。l995年3月15日公司以刘某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已超过l5天为由将其除名,除名通知书于3月17日正式送达刘某,刘某接到除名通知书后,向公司领导提出自己能够出具证明自己确实有病的假条,并承认错误,要求公司撤销除名决定,但同时又不按时上班,后遭公司拒绝后,刘某又多次找上级有关部门和他人从中协调,均无结果。l995年6月26日刘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受理此案吗?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此案。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本案中,职工刘某是在3月17日收到被除名通知书的,刘某知道自己权利侵害之日应当是3月17日。
刘某应从3月17日开始,在60日内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即在5月17日前提出仲裁请求,而刘某直到6月26日才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诉,超过仲裁时效90多天。因此,仲载委员会不予受理符合法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