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05年,职工叶某原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的一天,叶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予答复。过了10天,叶某就被一家合资企业招用,又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叶某走后,原企业生产受到影响,要求叶某回厂上班。同时,与叶某所在的合资企业联系,希望让叶某回厂,但合资企业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 叶某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叶某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未解除。因为不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程序要件。叶某只以口头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的程序要件。同时,企业对其要求未作答复,因而协商解除合同也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