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工厂经本县计委批准立项,进行某种电子产品项目建设,并于同年12月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其征用小巷村土地10亩,其中耕地5亩,非耕地5亩。后由于电子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该工厂的技改项目一直未开工建设。为使企业摆脱困境,次年10月该工厂将10亩土地作为出资与畅达公司联营,畅达公司在签约后,立即在土地上圈起了围墙。后被群众举报。
问:(1)A工厂用地10亩是否合法
(2)A工厂为摆脱困境,将10亩地出让给畅达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3)对畅达公司圈起的土地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A工厂征用10亩土地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土地的审批权由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享有,县政府批准A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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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公司于2008年3月16日与某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该市某立交桥东南侧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8792平方米,每平方米地价为315元。合同还规定,2008年3月底甲公司支付50%的土地出让金,4月底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2008年4月2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将该立交桥东南侧130000平方米土地转让给乙公司,每平方米地价390元;甲公司于2008年7月30目前完成居民拆迁和“三通一平”工作,延误交付土地,按月利率15‰承担预付款的利息;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预付地价80%,余款于7月31日付清,延误付款,一天罚款5000元。合同签订后,至2008年5月6日,乙公司陆续支付80%的预付款。但甲公司到2008年7月30日,并未完成居民拆迂和“三通一平”工作,无法交付土地。2008年9月甲公司因未依法交足土地出让金,所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乙公司对此不知情,于11月8日再次催要土地,但此时甲公司早已不再进行拆迁和“三通一平”工作。经查,甲公司在该立交桥东南侧并无其他土地使用权,其取得的9879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规定用途是住宅建设,而且剩余土地出让金一分未付。 问:(1)本案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本案中甲公司因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承担哪些责任 (4)市土地管理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