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大西北化工厂为扩大生产规模,拟投资5000万元建一个分厂,向该市人民政府申请用地40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属于A村集体所有的土地40亩(其中基本农田占10亩)。为保证按时使用土地,该工厂与A村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规定由A村向工厂出让土地40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00万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60年。有关合同的其他内容均参照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标准写明。
问:(1)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市人民政府批准该化工厂用地60年是否合法为什么
(3)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化工厂应该怎样取得土地使用权

【参考答案】

(1)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因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依法征为国有,其土地使用权才能出让。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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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市钢铁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用于对该公司原有设备的更新改造,银行同意提供贷款。签订贷款合同之前,银行要求公司提供足够的抵押物,钢铁公司于是提供了一块公司准备用于盖职工宿舍的土地进行抵押。该土地是钢铁公司采取出让方式获得的。于是银行与该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并且办理了抵押土地的手续,但是银行和公司都没有对这块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估。钢铁公司在获得贷款后,着手进行了设备的更新改造工作。在取得贷款的1年多时间里,钢铁公司在用于抵押的土地上建起了简易仓库,存放新采购的设备,其间还将一部分土地租给邻近的某公司临时存放货物。银行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后钢铁公司在更新设备过程中由于经营遇到困难,按期还贷的计划无法实现。银行看到按期收回贷款已无可能,于是要求拍卖钢铁公司抵押的土地,以抵偿贷款。钢铁公司在此时却提出,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钢铁公司无权将其抵押,并要求现在收回。银行坚决不同意,并提出不仅要将土地进行拍卖,而且要求钢铁公司将土地抵押期间所得的收益也交给银行。双方争执不下,于是银行向法院起诉。 问:(1)钢铁公司能否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抵押为什么 (2)银行能否对该土地抵押期间的收益主张权利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
甲公司于2008年3月16日与某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该市某立交桥东南侧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8792平方米,每平方米地价为315元。合同还规定,2008年3月底甲公司支付50%的土地出让金,4月底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2008年4月2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将该立交桥东南侧130000平方米土地转让给乙公司,每平方米地价390元;甲公司于2008年7月30目前完成居民拆迁和“三通一平”工作,延误交付土地,按月利率15‰承担预付款的利息;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预付地价80%,余款于7月31日付清,延误付款,一天罚款5000元。合同签订后,至2008年5月6日,乙公司陆续支付80%的预付款。但甲公司到2008年7月30日,并未完成居民拆迂和“三通一平”工作,无法交付土地。2008年9月甲公司因未依法交足土地出让金,所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乙公司对此不知情,于11月8日再次催要土地,但此时甲公司早已不再进行拆迁和“三通一平”工作。经查,甲公司在该立交桥东南侧并无其他土地使用权,其取得的9879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规定用途是住宅建设,而且剩余土地出让金一分未付。 问:(1)本案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本案中甲公司因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承担哪些责任 (4)市土地管理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