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钢铁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用于对该公司原有设备的更新改造,银行同意提供贷款。签订贷款合同之前,银行要求公司提供足够的抵押物,钢铁公司于是提供了一块公司准备用于盖职工宿舍的土地进行抵押。该土地是钢铁公司采取出让方式获得的。于是银行与该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并且办理了抵押土地的手续,但是银行和公司都没有对这块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估。钢铁公司在获得贷款后,着手进行了设备的更新改造工作。在取得贷款的1年多时间里,钢铁公司在用于抵押的土地上建起了简易仓库,存放新采购的设备,其间还将一部分土地租给邻近的某公司临时存放货物。银行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后钢铁公司在更新设备过程中由于经营遇到困难,按期还贷的计划无法实现。银行看到按期收回贷款已无可能,于是要求拍卖钢铁公司抵押的土地,以抵偿贷款。钢铁公司在此时却提出,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钢铁公司无权将其抵押,并要求现在收回。银行坚决不同意,并提出不仅要将土地进行拍卖,而且要求钢铁公司将土地抵押期间所得的收益也交给银行。双方争执不下,于是银行向法院起诉。
问:(1)钢铁公司能否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抵押为什么
(2)银行能否对该土地抵押期间的收益主张权利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钢铁公司能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抵押。因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进行抵押,《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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