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材料1:《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材料2:《大明律·吏律》(断罪无正条):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请根据材料2说明明朝适用该原则的程序和擅用该原则的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对于适用比附的,在拟定好罪名及其量刑加减后转刑部议奏。如果未经议奏而擅用比附而致出入人罪的,以故失出入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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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段文字分析该制度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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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对比材料1、2说明明代在该原则适用上的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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