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材料1:《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材料2:《大明律·吏律》(断罪无正条):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请对比材料1、2说明明代在该原则适用上的主要变化。

【参考答案】

明代该原则在适用上的变化体现在:①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凡是律无正条的,都可以适用比附。②规定了比附断罪的适用程序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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