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唐律疏议·杂律》:“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音匹——编者注,一疋就是一匹的意思)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疏议曰:“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然坐赃者,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罪由此赃,故名坐赃致罪。” 根据该段文字分析该制度适用的情形
【参考答案】
唐朝的六赃是指犯赃罪的六种情形: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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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对比材料1、2说明明代在该原则适用上的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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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什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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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段文字反映的问题。
对于违法受理限制告诉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唐朝关于限制告诉权的例外情形。
适用该原则有何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