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唐律疏议·杂律》:“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音匹——编者注,一疋就是一匹的意思)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疏议曰:“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然坐赃者,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罪由此赃,故名坐赃致罪。” 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什么制度
【参考答案】
这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六赃犯罪之一——“坐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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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材料1简要说明唐代对该原则的适用情形及该规定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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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试说明该段记载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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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段文字反映的问题。
对于违法受理限制告诉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唐朝关于限制告诉权的例外情形。
适用该原则有何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