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陈德俄与陈德群是同胞兄弟,陈德俄虽在新加坡居住,但与陈德群之间保持着书信来往。1992年,陈德俄出资委托陈德群在琼山县大致坡修建毗连两间房屋一处。房屋建成后,陈德俄口头委托陈德群代管。陈德群在代管期间,从2006年起以月租金10元将此房出租给琼山县商业局大致坡营业部使用。同年,此房的屋顶、门窗等被台风刮坏,营业部要求陈德群维修,或者由营业部自修后在房租中扣除维修费用,陈德群因无钱维修,提出将此房卖给营业部。2007年8月22日,陈德群自愿与营业部订立买卖房屋契约,以70000元价款将此房卖给营业部,并写信告知陈德俄。营业部买房后,将房屋进行了整修,并在第二间处新建房屋三间。2008年营业部撤销,将此房移交给第三人琼山县大致坡供销社使用至今,但此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仍然是陈德俄。2010年10月,陈德俄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落实政策,返还房屋。后经琼山县侨务办公室查处,函复原告不予返还。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房屋。法院受理后,追加琼山县大致坡供销社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问:本案中原有房屋及营业部新建的三间房屋的产权归谁所有

【参考答案】

(1)原有房屋仍归陈德俄所有。理由是:
首先,讼争房屋是陈德俄委托陈德群修建的,从房屋落成时,陈德俄即取得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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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市房地产公司计划购买两辆奥迪轿车,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以后,很长时间没有获得批准。因业务急需车辆,便决定由公司经理陶某出面,以个人名义用公司款项购买两辆轿车,但公司资金紧张,于是房地产公司与水产公司协商,双方合资买车,水产公司支付20万的价款即可与房地产公司共同拥有两辆车的所有权,且车辆先由房地产公司使用10个月后,水产公司即可拥有其中一辆车的完全所有权。随后,房地产公司共花费66万元购买了车辆后,以陶某名义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事隔6个月后,陶某从房地产公司辞职,由于公司疏忽,没有要求其办理两辆车的所有权过户手续,而且由陶某履行职务一直使用的车也没有收回。随后,陶某将两辆车分别卖给了张某和李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房地产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陶某、张某和李某返还汽车并赔偿损失。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形成了两种意见:一是本案中的两辆轿车虽然登记在陶某的名下,但根据出资和购买当时的实际情况,所有人应当是房地产公司和水产公司,陶某将车据为己有并出卖,其行为因侵犯了房地产公司和水产公司的权利而无效,张某和李某自然也不能取得车辆所有权;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陶某的行为构成对房地产公司和水产公司合法权利的侵犯,但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张某和李某,基于对车辆登记状况的信任而取得的车辆所有权应当受到保护。 问:本案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