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增值税纳税资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期初无余额,期末为贷方余额11000元。年终结账后,次年1月25日税务机关对其检查时,发现有如下两笔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1)12月3日,将自产货物一批用于捐赠,成本价80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该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为10%。企业已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2)12月24日,为基建工程购入材料35100元,企业已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
贷:银行存款 35100
针对上述问题,经核实,企业是故意不作其他有关账务处理的,请回答: 该企业上述行为属于哪种违法行为应给予何种税收处罚并作会计处理。

【参考答案】

企业对外捐赠未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外购工程材料进项税额未转出,导致在当月少纳税,属于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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