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增值税纳税资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期初无余额,期末为贷方余额11000元。年终结账后,次年1月25日税务机关对其检查时,发现有如下两笔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1)12月3日,将自产货物一批用于捐赠,成本价80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该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为10%。企业已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2)12月24日,为基建工程购入材料35100元,企业已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
贷:银行存款 35100
针对上述问题,经核实,企业是故意不作其他有关账务处理的,请回答: 某卷烟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烟丝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款17万元。购入时未确定直接对外销售还是用于生产卷烟。后将50%投入生产卷烟,50%对外销售,取得价税合计销售款项共计70.2万元。请做相关会计处理。

【参考答案】

购入时,因未确定用途,所以,不能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借:原材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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