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材料一:“奏画已讫,应行刑者,皆三复奏讫,然始下决……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
——《永徽律疏》
材料二:贞观五年(632年),相州人(今属河南安阳)李好德言涉妖妄,唐太宗李世民下令将其关进监狱。此案交给大理丞(大法官)张蕴古审理。张审后上奏说:“好德癫病有征,法不当坐。”太宗准备采纳。蕴古在狱中与好德博戏(两人相对而坐玩游戏),泄露了圣旨。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奏之。太宗大怒,令斩于东市。事后,太宗后悔道:“蕴古身为法官,与囚博戏,漏泄朕言,此亦罪状甚重。若据常律,未至极刑。”李世民还责怪丞相房玄龄等人没有及时谏诤。为了避免再错杀人,太宗颁诏:“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复奏。”
问题: 简述上述材料中的唐律制度

【参考答案】

上述两段材料中所体现的是唐律中有关死刑复核三复奏程序和五复奏程序,三复奏即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三次重复上奏程序,死囚执行前一目复奏两次,执行当日仍可复奏一次,提请皇帝审慎考虑是否立即执行。不作复奏就执行死刑的,可以对执行者处以二千里流放刑,期限未满而行刑的,处以徒刑一年。材料一就是《永徽律疏》关于三复奏制度的具体规定;三复奏是基本制度,五复奏是在太宗时期鉴于张蕴古案而要求增加复奏次数,即在执行死刑前要五次重复上奏皇帝请示是否收回,材料二就是关于张蕴古案中唐太宗下诏要求五复奏的过程。此外,材料中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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