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长寿县灯具厂于2008年4月向商标局申请为其产品注册“长寿”,商标。4月10日,商标局审查后认为“长寿”系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而驳回申请。4月14日,灯具厂收到驳回通知。某邻县灯泡厂一直使用未注册的“长寿”商标。
[请问] 如果复审结果维持初审决定,不予审定公告。在此情况下,灯具厂能否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如能,应在何时提出诉讼如不能,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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