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丁某于2016年3月1日进入旭升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3月1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丁某的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标。2016年8月1日,应公司要求,丁某与旭升公司签署了《销售业绩改进计划》,给予丁某4个月的观察期,丁某承诺2016年8月至11月期间其本人每月的销售业绩不低于10万元,如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丁某需自行提出辞职。后丁某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2016年12月5曰,旭升公司以丁某履行其自行离职的约定为由,要求丁某离职。丁某依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不认为是自行离职。后丁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销售业绩改进计划》关于“如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丁某需自行提出辞职”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

该约定无效。该约定属于对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只能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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