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2004年和2005年,江苏省高淳县境内发生两起车祸。经当地交警认定,死者均为外来无名流浪汉。由于无法确认死者的具体身份,又无人认领尸体,事故后续处理工作无法进行。 
2006年4月,在高淳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下,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30余万元。 
2006年12月,高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驳回其替流浪汉维权的诉求。民政局不服提起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高淳县民政局与本案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民政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其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07年3月28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请分析:本案中,民政局是正当当事人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我支持民政局作为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理由在于:
第一,民政局是国家救助弱势群体的职能机关,它就担负着这样的职责,无名流浪汉惨遭车祸,无人行使其索赔的权利,民政局作为他们的利益的代表,应当是顺理成章的。
第二,民政局在起诉这样的案件时,代表的并不是自己,而是国家,是政府,由它行使死亡流浪汉的权利,所获得的收益并非归属于他自己,而是归属于国家,放在国家的救济基金中,能够解决其他需要社会救济的人群。
第三,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接受制裁,如果民政局也不能代表国家起诉,那么,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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