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的行为,将可能被列入刑事犯罪,对此,有人支持,有人反对,你怎么看?
【参考答案】
我非常能够理解有的群众反对替考行为入刑,因为群众可能认为替考行为入刑处罚过于严重,并且也不利于根治问题。但是深入分析后对于替考入刑的做法我个人认为是十分有必要的,原因有两点:
第一点:替考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考试大国,考试种类繁多,考生群体基数庞大。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全国性考试,参考人员的诚信问题不仅关乎考生个人的前途命运,还关系着考试秩序和社会公平的维护。作为一种社会评价体系,考试的公平不容忽视。组织替考、代替他人考试和利用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行为,既有损于其他考生的利益,更是对国家考试制度程序公正和公共信用的破坏、挑衅。因此,有必要果断出手,严惩相关人员,斩断替考黑色产业链,达到有效治理考试乱象的效果。
第二点:单靠行政处罚很难约束替考行为。近年来,替考事件可谓屡见不鲜,甚至形成了黑色产业链,15年震惊全国的南昌高考替考案件还历历在目。单纯的依靠行政处罚对替考者、被替考者、组织替考者进行惩处,导致了一些具有严重情节的替考行为没有得到相应的惩处,使得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之间不相适应,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替考者或被替考者,达不到良好的威慑效果,从而导致了替考行为屡禁不止。所以必须高举刑法武器,对替考这一恶劣行为进行打击。
替考事件能成为草案,并予以讨论,是我国法制的进步。所以为了更好的完善相关法律,维护社会公平和公共信用,我认为必须做到以下两点。一方面必须要经过深入的研究,结合罪质本质和现实情况,通过对全国案例的研究和对国外相关事件的借鉴以完善本次修改,设置不同处罚程度的法定刑种类,同时要对不同程度的替考行为区分对待。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刑法作为一种外在的社会控制手段,尽管对替考者与被替考者起到了威慑作用,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替考这一社会问题。杜绝替考等舞弊行为还需要依靠社会风气的引导,学校、社会也应承担起诚信教育的责任,离不开考前让学生签订承诺书,学校对替考舞弊等行为危害性的再三强调以及媒体对诚信考试的大力宣传,以此还考场一片清净,给考生一公平。
点评:考生很擅长去分析一些明显有问题的政策,因为可以找到很多的问题,但如果是去分析一些偏好的政策的时候,就不知道该怎么去分析了,没有切入的角度,语言也很单薄,因为问题不好找了,单纯谈意义的话又没有太多话可以说。
给大家一个方法,其实和分析问题是一样的,分析问题时,我们会从是否合理,是否合法,是否能操作,是否可持续,是否能根本解决问题,同样说好处的时候也可以从这些角度走。比如这道题,正好就是一个关于立法的题,完全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这个草案合乎程序,同样草案的内容也合乎法理,同时它也很有必要,很紧迫,很有现实意义等,然后在挖掘以下怎么能让这个法律更完善,还需不需要配套的手段一起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样一来就有话可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