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选择题

2012年11月17日晚,薛大河之子薛晓河在A市B区某饭店用餐时与另一用餐人员季某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斗,季某打手机叫来自己的高中时的同学于某,于某在A市公安局任职,现下派到该市B区公安分局工作一年。于某将两人分开,用手铐铐上薛晓河一人到B区公安分局的警区值班室处理,薛晓河不服,认为他偏袒季某。于是于某即对其拳打脚踢,并用凳子击中薛晓河的头部,至其脑部严重受伤而死亡。2012年12月22日,于某被依法逮捕,由B区法院审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薛大河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2013年1月,B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并赔偿薛大河人民币8000元。薛大河认为赔偿太少,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薛大河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已二审终结,就打算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面问题: 关于本案薛大河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A.薛大河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案件已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终结,不能就同一案情再进行行政诉讼
B.薛大河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于某打死薛晓河的行为是挟私报复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行政行为
C.薛大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不可以以本人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而应当以薛晓河的名义、自己为诉讼代理人提起行政诉讼
D.薛大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只能就案件中国家赔偿部分提出请求,不能再就于某打死薛晓河的案件部分请求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