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2012年11月17日晚,薛大河之子薛晓河在A市B区某饭店用餐时与另一用餐人员季某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斗,季某打手机叫来自己的高中时的同学于某,于某在A市公安局任职,现下派到该市B区公安分局工作一年。于某将两人分开,用手铐铐上薛晓河一人到B区公安分局的警区值班室处理,薛晓河不服,认为他偏袒季某。于是于某即对其拳打脚踢,并用凳子击中薛晓河的头部,至其脑部严重受伤而死亡。2012年12月22日,于某被依法逮捕,由B区法院审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薛大河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2013年1月,B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并赔偿薛大河人民币8000元。薛大河认为赔偿太少,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薛大河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已二审终结,就打算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面问题: 本案中如果国家赔偿成立,则赔偿义务者为谁______

A.A市公安局
B.B区公安分局
C.A市国家赔偿委员会
D.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