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

甲、乙2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4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5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乙于5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收到。上述E-MAIL为甲乙二人分别在A地、B地所收发,甲的经常居住地为C地,乙的经常居住地为D地。5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乙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乙尚未付款。设甲的电脑上本染有病毒,但甲不知情。乙问有无病毒是否需要杀毒时,甲说使用多年从未感染过病毒。结果乙在使用时病毒发作,硬盘被锁死,整台电脑报废。则下列对于损失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由于甲交付的标的物质量符合双方事前约定,甲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由于甲过于自信电脑上没有病毒,主观上有过失,基于该过失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由于甲并不知情且多年未感染过病毒,应认定主观上没有过失,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无论质量符不符合约定,主观上有无过失,甲都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赔偿乙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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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
2002年1月,三元县粮油贸易公司(甲方)与该县食用油脂厂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甲方提供毛糖油20吨,乙方负责加工成精糖油。乙方以甲方提供的毛糖油酸价为基数,降低8个酸价,并脱色去杂,加工后的精糖油应达到食用标准。每吨加工费为300元,由甲方提货时付清。合同签订后,甲方如期提交毛糖油20吨,乙方按常规以降低8个酸价的要求配药加工。同年4月,甲方在提取精糖油时,经化验,发现酸价高于食用标准2个,不符合食用标准,当即要求乙方返工,乙方返工后,双方就返工费由谁承担发生争议。甲方认为乙方有义务保证加工后的成品油达到食用标准,否则就构成违约,乙方加工后的精糖油高于食用标准2个,返工费理应自负。乙方认为,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将毛糖油降低了8个酸价,并脱色去杂,已忠实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精糖油之所以高出食用标准2个酸价,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毛糖油不止高于食用标准的8个酸价,因此,精糖油酸价过高是甲方的过错造成的,返工费应由甲方承担。双方争执不下,甲方拒付返工费,为此,乙方遂诉至法院。 假设乙方忠实合法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对甲方的下列行为表述正确的是________。
A.甲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在合理期限内可不支付违约金
B.甲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领取定作物的,要支付违约金
C.甲方拒收定作物的,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到的损失
D.甲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要求变更交货地点,因此支出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平均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