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

1996年5月1日,某甲在公园游玩时,把佩戴的一条项链丢失。该项链被公园的管理人员拾得后交给了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因某甲未能在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前去认领,该行政管理部门即依照有关规定将项链交给代售店拍卖。这条项链后来被某乙以拍卖价买下。1997年秋,某乙因参加运动会,把项链放在更衣室中,因人多混杂,管理不善,项链被小偷偷走。1998年1月,这个小偷被抓获。在审讯过程中,小偷供认自己曾偷得一条项链,并已将该项链以400元现款卖给了同事某丙,某丙并不知内情。经查,项链的失主为某乙。某乙即根据公安局的通知前去认领。而某甲也因偶然,认得此项链是自己在公园丢失的那条,要求某乙返还,某乙不允;某丙也认为项链是自己买的,要求拥有该项链,三方争执不下,于是,某甲和某丙均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项链的所有权。在本案中谁最终享有项链的所有权( )

A.某甲
B.某乙
C.某丙
D.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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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
2002年1月,三元县粮油贸易公司(甲方)与该县食用油脂厂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甲方提供毛糖油20吨,乙方负责加工成精糖油。乙方以甲方提供的毛糖油酸价为基数,降低8个酸价,并脱色去杂,加工后的精糖油应达到食用标准。每吨加工费为300元,由甲方提货时付清。合同签订后,甲方如期提交毛糖油20吨,乙方按常规以降低8个酸价的要求配药加工。同年4月,甲方在提取精糖油时,经化验,发现酸价高于食用标准2个,不符合食用标准,当即要求乙方返工,乙方返工后,双方就返工费由谁承担发生争议。甲方认为乙方有义务保证加工后的成品油达到食用标准,否则就构成违约,乙方加工后的精糖油高于食用标准2个,返工费理应自负。乙方认为,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将毛糖油降低了8个酸价,并脱色去杂,已忠实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精糖油之所以高出食用标准2个酸价,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毛糖油不止高于食用标准的8个酸价,因此,精糖油酸价过高是甲方的过错造成的,返工费应由甲方承担。双方争执不下,甲方拒付返工费,为此,乙方遂诉至法院。 假设乙方忠实合法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对甲方的下列行为表述正确的是________。
A.甲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在合理期限内可不支付违约金
B.甲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领取定作物的,要支付违约金
C.甲方拒收定作物的,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到的损失
D.甲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要求变更交货地点,因此支出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平均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