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材料1:《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五):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材料2:《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五):诸共犯罪而本罪别者,虽相因为首从,其罪各依本律首从论。若本条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即强盗及奸,略人为奴婢,犯阑入,若逃亡及私度、越度关栈垣篱者,亦无首从。 材料说明的问题。
                                
                                            【参考答案】
                                            
                                            
该段文字表明:①唐律共犯区分手从表明唐朝对犯罪人主观心态和量刑情节的深刻认识。②家人共犯以尊长为首,卑幼不坐,这体现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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