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疏议》日:官司推劾之时,有事者先不许物,事了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曲法,准“枉法”科罪。既称“准枉法”,不在除、免、加役流之例。若当时处断不违正理,事过之后而与之财者,即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以“准枉法”和“受所监临财物”论处的情形。
                                
                                            【参考答案】
                                            
                                            
①该段文字规定的是依照受财枉法论处的情形,而不是受财枉法本条。以“准枉法”论处的情形是:官员为当事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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