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福、张成兄弟俩承包了村里的鱼塘。因时常有人偷鱼,张家的收益大幅减少。兄弟二人非常气愤,决定在鱼塘看守,抓住偷鱼者。2010年8月3日夜,同村村民王海山来此偷鱼。当他正装鱼之际,被在此守夜的张福发现。张福上前揪住王海山的衣服进行质问,王海山百般狡辩并欲挣脱逃跑。守在鱼塘另一侧的张成听到喊声急忙赶来,见张福与王海山扭打在一起,便跑上去合力将王海山摁倒在地,用拳头猛击王海山直到王海山求饶并答应赔偿鱼款时,二人方才住手。王海山回家后觉得胸部异常疼痛,第二天便去县医院看病。经专家诊断,王海山右胸二根肋骨断裂。王海山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福、张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总计2500元。张氏兄弟二人以正当防卫为由,不同意赔偿。县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后,判决如下:被告张福、张成二人防卫过当,共同赔偿原告王海山医疗费、误工费总计2000元,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问:张福、张成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

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在本案中,张氏兄弟提出的正当防卫理由不成立,因为正当防卫要求的要件是严格的,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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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8年12月何某向丁某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2009年12月,丁某要何某还债时,何某说生意亏本无钱。丁某无奈,于2010年3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何某还债。2010年8月,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判决何某清偿对丁某的3万元债务及利息,何某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丁某要求何某清偿债务,何某以无钱为由拒不还钱。2010年10月,丁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庭经调查查明,何某因合伙赔了一大笔钱,现在还有不少外债,维持生活还有困难,目前实在无力清偿债务。因此执行庭做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同时口头告知何某以后有钱应清偿债务,并通知丁某如果发现何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立即通知人民法院。2011年5月,何某筹备结婚,向叶某(何某的姨妈)借款4万元,买了一所平房,并购置了彩电、家具等结婚用品。丁某得知何某筹备结婚并购置了结婚用品的消息后,立即通知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庭。执行庭的执行员夏某、梁某立即开车会同丁某来到何某家中,要求何某偿还债务。何某说购房和买东西的钱是为结婚而向叶某借的,自己没有钱,无法清偿债务。夏某、梁某将何某的财产和房屋予以查封,并限令何某在1个月内清偿债务,否则将变卖何某的财产。何某因财产被查封、变卖,无法按期举行婚礼,新娘大为光火,提出要与何某解除婚约。何某为此受到沉重打击,得了一场重病,精神上受到了强烈的刺激,精神恍惚。何某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财产权,遂起诉夏某与梁某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问:何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