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原告杨某、孙某系夫妇,租住第一被告A市房产管理局所辖海滨新村201室公房。该栋房屋的接线总运输闸(黑线盒)安置在201室内。2009年7月15日下午3时许,201室发生火灾,原告家中部分物品毁损。A市公安局消防科出具了火灾原因分析意见书,确认起火部位在201室南窗右上部进户线的接线盒连接段上,并发现导火线绝缘内焦、松弛、滴落,呈超负荷状,分析认为火灾系导线超负荷引起燃烧而致。火灾后,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称因黑线盒及总线从自己承租的房屋内经过,该电线起火发生火灾致使自己部分财产受损,要求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供电局)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在诉讼中,第一被告提出:此次火灾事故是导线超负荷引起燃烧起火,但导线超负荷并非第一被告引起。火灾前第一被告曾到原告家要求更换电线,但原告坚持要求将黑线盒搬至室外,否则不同意更换电线,故第一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称:第一,黑线盒位置的移动必须要通过供电部门,而供电局没有接到原告要求移动黑线盒的申请。第二,供电质量是合格的,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而两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因此,受害人的过失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而被告对原告的损害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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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患者侯女曾在X医院住院,骨髓穿刺检查诊断为“急性淋巴白血病”。后住入另一家医院,证实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该医院即用长春新碱和强的松组成的VP方案进行治疗,并加用环磷酰胺,共6个疗程,病情未见缓解。因此,患者父亲数次要求回X医院治疗。X医院再三解释:“白血病治疗目前尚无理想的解决办法,在外院治疗两个多月,没有缓解,说明化疗效果不好,并有一定危险性。”但患者父亲表示:“知道这种病无法治愈,但作为父母总不能眼巴巴看孩子干熬,能拖一段时间就拖一段,希望能治好,到这种地步,请给试一试,把死马当活马医吧!”基于此,X医院收侯某入院治疗。侯某入院当天,即做骨髓等检查,与某医院前10天骨髓检查相比,病情恶化,说明VP方案治疗无效。为延长患者生存期,X医院经讨论,决定试用异搏停加VP方案治疗。院方取得了家属的同意和理解,但没有签字和书面手续,然后该院开始实行异搏停5毫克静脉注射,40毫克口服。以后,口服剂量递增,每4小时1次,每次剂量范围在80毫克~240毫克之间。入院10天后,患者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死亡后,死者家属与医院发生争执。家长认为,这种大剂量使用异搏停的方案国内未见报道过,是“拿病人做试验”,要求追究医院的责任。医院则认为,医院采用异搏停加VP方案虽属于试验性治疗,但已征得患者同意,且患者的死亡是白血病并发心脏传导阻滞、窒颤而致死。但患者家属对试用异搏停加VP方案否认同意过,病历上没有家属签字。 问:本案中医院有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