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提请复核意见书。 ××县公安局在2001年12月初侦破冯××盗窃案(另案处理)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林××涉嫌销售赃物罪,于是在2001年12月10日以×公刑复字[2001]××号文要求××县人民检察院复议不起诉林××销售赃物一案,该院以×检×复字(2001)×号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县公安局认为复议决定有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林××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维持该院原不起诉决定,××县公安局认为此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林××在收购废品过程中发现冯××出售的铜是从某工厂盗窃来的,照收不误,从2001年9月至12月初先后十余次收购冯××出售的铜,共约×××公斤,付给冯的钱约2万余元”。林××的销赃行为,促使冯××连续多次盗窃作案,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从销赃时间、次数和数量上来看,犯罪嫌疑人林××犯罪情节比较严重,危害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之规定,涉嫌销售赃物罪,应依法审查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理由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有悖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特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参考答案】

××县公安局
提请复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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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邓中天,男,天津市人,大专文化,汉族,1975年1月30日出生,住天津市××区××里5号楼13门401号。邓中天出生在天津市一个工人家庭,家境一般。后来父母离异,邓中天随母亲生活,母亲工资收入不高,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但是数量极少,邓中天与母亲的生活比较困难。父母的离异和生活经济状况的窘迫,使邓中天幼小的心灵蒙上了阴影,立志长大后一定要多挣钱,出人头地。在读小学、中学期间,邓中天一直表现很好,曾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中学毕业后,邓中天考入天津市××专科学校,在学校学习两年后毕业。1995年6月,邓中天到中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人身险部实习,1996年3月,邓中天被该公司录用为业务员。参加工作后,邓中天发现挣钱很辛苦,想要多挣钱很难,有些灰心。邓中天在单位工作期间,认识了单位同事吴伟(男,35岁,汉族),两人关系密切,在交往过程中,邓中天经常去吴伟家作客,发现吴伟家里很有钱。2000年12月23日,邓中天趁吴伟一家出门购物之机,来到吴伟家,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开吴伟在天津市××区××路××号5楼210号住房的门锁,窃取了吴伟存放于卧室写字台抽屉内的人民币现金15,000元,美元1000元,人民币活期存折一个(户名吴伟,账号××××××,金额15,000元),定期存单一张(户名吴伟,账号××××××,金额50,000元),折合人民币共计88,000余元。邓中天窃得上述款项后,用于吃饭、娱乐消费等,共挥霍赃款18,400余元。其余赃款在邓中天被拘留后全部追回。案发当天,吴伟家的邻居李亮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赶赴现场,当场制作了报案笔录,勘查了现场,并于2000年12月23日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听取了失主吴伟的陈述,认为邓中天有重大犯罪嫌疑。2001年×月×日,天津市××公安局拘留了邓中天。邓中天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邓中天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涉嫌盗窃罪。2001年×月×日,天津市××公安局制作第11号提请批准逮捕书递交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对邓中天提请批准逮捕。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