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通缉令。 熊振林,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为: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街道居委会二组。 据警方介绍:2009年1月4日晚,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发生一起特大杀人案,致8人死亡。经侦查查明,熊振林有作案嫌疑,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熊振林潜逃。熊振林身高1.72米左右,会驾驶摩托车,头发较短,皮肤较黑,体态较瘦,操湖北口音。身份证号码:429001197402188734。 针对此案件,公安部于2009年1月6日向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发出通报,在全国范围内缉拿犯罪嫌疑人熊振林。请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缉令后,立即部署查缉工作,发现犯罪嫌疑人即予拘留。对发现线索的举报人、缉捕有功单位或个人,将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联系人……,联系电话……。通缉令的发文字号为:公缉字[2009]××号。 犯罪嫌疑人熊振林在潜逃过程中,曾给其母亲打过一个电话,告诉母亲到废品收购站将电视机等值钱的东西搬走,并要求家人以后不再与自己联系。 (注:熊振林已被逮捕归案,并受到法律惩处,此案件材料只作考试资料使用。)

【参考答案】

(一)首部 1.标题。应当写为:通缉令。 2.发文字号。应当写为:公缉字[2009]××号。 (二)正文 应当依次写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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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提请复核意见书。××县公安局在2001年12月初侦破冯××盗窃案(另案处理)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林××涉嫌销售赃物罪,于是在2001年12月10日以×公刑复字[2001]××号文要求××县人民检察院复议不起诉林××销售赃物一案,该院以×检×复字(2001)×号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县公安局认为复议决定有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林××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维持该院原不起诉决定,××县公安局认为此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林××在收购废品过程中发现冯××出售的铜是从某工厂盗窃来的,照收不误,从2001年9月至12月初先后十余次收购冯××出售的铜,共约×××公斤,付给冯的钱约2万余元”。林××的销赃行为,促使冯××连续多次盗窃作案,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从销赃时间、次数和数量上来看,犯罪嫌疑人林××犯罪情节比较严重,危害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之规定,涉嫌销售赃物罪,应依法审查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理由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有悖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特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