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要求复议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钱××,男,38岁,××省××市人,汉族,××工厂工人,住××市×路×号。1998年因盗窃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0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回家。放回不到40天先后盗窃作案四次,得赃款人民币八千余元,得赃物价值人民币七千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市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患有胃溃疡为由于2000年11月25日以×检刑不捕字[2000]××号文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市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触犯我国刑律,涉嫌犯罪,且主观恶性较重,不逮捕关押难以防止其继续作案、逃跑等危害行为的发生,已具备法定的逮捕条件,因此应当对其执行逮捕。胃溃疡不属“严重疾病”,以患此病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当,要求检察院进行复议。要求复议的法律根据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0条。

【参考答案】

××市公安局
要求复议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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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提请复核意见书。××县公安局在2001年12月初侦破冯××盗窃案(另案处理)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林××涉嫌销售赃物罪,于是在2001年12月10日以×公刑复字[2001]××号文要求××县人民检察院复议不起诉林××销售赃物一案,该院以×检×复字(2001)×号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县公安局认为复议决定有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林××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维持该院原不起诉决定,××县公安局认为此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林××在收购废品过程中发现冯××出售的铜是从某工厂盗窃来的,照收不误,从2001年9月至12月初先后十余次收购冯××出售的铜,共约×××公斤,付给冯的钱约2万余元”。林××的销赃行为,促使冯××连续多次盗窃作案,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从销赃时间、次数和数量上来看,犯罪嫌疑人林××犯罪情节比较严重,危害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之规定,涉嫌销售赃物罪,应依法审查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理由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有悖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特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