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个鲜花店,取名“巴黎春天”,负责人为甲。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4:2,2010年2月,丙因私事外出,甲和乙商议后和花农丁签订了一份价值12万元鲜花购买合同。因鲜花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和乙决定向银行贷款15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于是甲和乙以花店所有的用于日常进货的汽车一辆用于抵押,但因某些原因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后因花店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商定,凡10万元以上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大客户戊对花店的债务12万元;(3)花店除欠银行15万元以外,尚欠庚、巳各5万元;(4)花店全部财产共值20万元。
问:(1)银行如果要起诉,因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甲、乙和丁的鲜花购买合同以及和银行的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甲、乙和银行所签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4)如果乙和丙以甲免除戊债务的行为未得到合伙一致同意为由主张免除无效,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5)如果银行、庚、巳同时向花店主张债权,花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6)如果银行、庚、巳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巳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主张为什么
(7)如果银行、庚、巳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以“巴黎春天”鲜花店为被告,因为“巴黎春天”鲜花店是合伙企业,有诉讼主体资格。《民通意见》第45条规定,起字号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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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8年1月12日,为经营照相业务,张某与甲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甲公司将其沿街二层楼房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30年,自甲公司交付楼房的次日开始计算。每年的租金为20000元,张某于甲公司交付楼房的次日付清第一年的房租,以后每一年的同一日付清该年度房租,若遇节假日则付款日期为节假日后的第一日。2008年2月12日甲公司交付楼房给张某,2月13日张某付清第一年度的租金。2009年3月5日,甲公司通知张某称:因资金紧张想出卖楼房,如果张某想购买,则在2009年4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房款500000元,并可以扣除张某交付的2009年度的租金20000元。张某对甲公司的通知提出异议,要求该公司履行合同。2009年4月8日,甲公司以500000元的价款将楼房卖给乙公司,根据双方的约定乙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500000万元。在乙公司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时候,发现已登记有两个抵押权。其一,2007年3月6日,甲公司将该楼房抵押给丙公司,为丁公司所欠丙公司货款200000元提供担保;其二,2008年9月6日就自己欠戊公司的货款150000元又设定了抵押。经评估,该楼房的实际价值600000元。 问:(1)张某与甲公司之间关于租赁期限的约定是否有效应如何处理 (2)就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张某可以提出何种主张 (3)如果甲公司2009年3月5日通知张某3个月后要出卖该楼房,但张某表示无论如何都不购买。3个月后甲公司将楼房卖于李某。交付后,李某要求张某搬出楼房。针对该情形,张某可以提出何种主张 (4)如果丙公司因为丁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于2008年4月6日依法行使抵押权,经法院将该楼房拍卖,巳公司买得。该事实对张某的租赁权是否有影响 (5)如果戊公司因为甲公司不履行义务,于2008年11月6日依法行使抵押权,经法院将该楼房拍卖,庚公司买得。该事实对张某的租赁权是否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