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经人介绍相识,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二人于2007年5月18日登记结婚,2008年7月20日生一子丙。婚后,两人感情不和,甲经常对乙施以暴力,将乙多次殴打致伤住院。2008年9月甲结识了一未婚女子丁,即与乙分居而与丁长期共同居住,对乙和丙不管不问。甲为达到与丁结婚的目的,于2010年12月17日以夫妻不和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
问:(1)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依据是什么
(2)法院能否以甲有过错为由而判决不准离婚
(3)乙能否提起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4)根据本案的情况,丙应归谁抚养如果乙抚养,乙可以向甲提出的抚养费请求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参考答案】

(1)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或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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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 试题

问答题
宏伟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在某市郊区购买到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写字楼开发,宏伟公司为了融资需要,于2009年5月以该土地使用权抵押,向该市农业银行借款2000万,该块土地经评估为2200万元,双方在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在登记时,注明抵押期限为2年。2011年1月,宏伟公司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一栋写字楼,宏伟公司又以该楼向该市建设银行借款6000万元,该楼经评估为8000万元,在设定抵押时,农业银行对该楼的基地已设定抵押感到不安,但发现该楼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期限为2年,因此也就愿意接受以该楼作抵押,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2011年3月,因宏伟公司拖欠他人债务,被数个债权人起诉,要求执行该写字楼。2011年4月,农业银行申请法院实现其抵押权。2011年5月,建设银行也要求优先受偿。2011年6月,该楼被拍卖,但对该楼拍卖的价款如何分配,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两个抵押合同都是无效的,因为这两个合同都违反了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不可分别抵押的强制性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抵押人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他人以后,由于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的不可分离性,意味着他已经将土地之上的房屋抵押给他人,如果以后再将地上建筑物抵押给他人,则此种抵押应属无效。所以在本案中,第一个抵押合同是有效的,而第二个抵押合同是无效的。第三种观点认为,两个抵押都是有效的,毕竟在本案中,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以及登记是合法的。不过应当将两项抵押视为一物二押,即将土地、房屋视为一个整体,共同抵押给两个债权人,因为按照《担保法》第35条可以设置多重抵押,只是应当考虑在抵押权实现时,登记在先的优先受偿,剩余的财产归登记在后的抵押权人。 问:根据《担保法》以及相关的其他法律的规定,结合民法理论,谈谈你对本案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