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煤炭销售公司、乙火车站于2010年7月21日签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托运煤炭一列计3110吨至X市南站,收货人为X市丙电厂。货物按期于7月24日运至X市南站,当日及时通知丙,而后于7月25日乙和丙办理了货物交付手续和空车回运手续。丙对收取货物无异议,但当时确实无接卸能力。丙鉴于上级主管部门严禁发电用媒外卸非电力系统以外的单位,故对如何接卸提出具体意见,为了解决煤炭滞留车站压车站线等问题,乙将煤炭卸于陶瓷公司专用线,丙知道该情况也表示同意。甲公司于8月13日请求丙电厂付款时,丙电厂以没有收到煤炭为由拒绝付款,而乙却称煤炭已经交付丙电厂。为此,甲将乙起诉于法院,法院将丙追加为第三人。
问:(1)本案涉及几个法律关系
(2)乙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丙逾期提货,乙可否请求其支付保管费用
(4)丙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乙可否将货物提存
(5)如果丙拒绝支付运费,而请求乙交付货物,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参考答案】

(1)本案中有两个法律关系,其一是甲和乙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其二是甲和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2)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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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宏伟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在某市郊区购买到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写字楼开发,宏伟公司为了融资需要,于2009年5月以该土地使用权抵押,向该市农业银行借款2000万,该块土地经评估为2200万元,双方在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在登记时,注明抵押期限为2年。2011年1月,宏伟公司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一栋写字楼,宏伟公司又以该楼向该市建设银行借款6000万元,该楼经评估为8000万元,在设定抵押时,农业银行对该楼的基地已设定抵押感到不安,但发现该楼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期限为2年,因此也就愿意接受以该楼作抵押,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2011年3月,因宏伟公司拖欠他人债务,被数个债权人起诉,要求执行该写字楼。2011年4月,农业银行申请法院实现其抵押权。2011年5月,建设银行也要求优先受偿。2011年6月,该楼被拍卖,但对该楼拍卖的价款如何分配,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两个抵押合同都是无效的,因为这两个合同都违反了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不可分别抵押的强制性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抵押人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他人以后,由于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的不可分离性,意味着他已经将土地之上的房屋抵押给他人,如果以后再将地上建筑物抵押给他人,则此种抵押应属无效。所以在本案中,第一个抵押合同是有效的,而第二个抵押合同是无效的。第三种观点认为,两个抵押都是有效的,毕竟在本案中,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以及登记是合法的。不过应当将两项抵押视为一物二押,即将土地、房屋视为一个整体,共同抵押给两个债权人,因为按照《担保法》第35条可以设置多重抵押,只是应当考虑在抵押权实现时,登记在先的优先受偿,剩余的财产归登记在后的抵押权人。 问:根据《担保法》以及相关的其他法律的规定,结合民法理论,谈谈你对本案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