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王大伯中年丧妻,和独生子王强相依为命多年。王强长期患病,不能工作,两人仅靠王大伯摆地摊卖小商品所得收入度日,经济情况十分糟糕。2010年6月,王强病情突然恶化入院,急需大笔医疗费用,王大伯四处筹资,无果。邻居董某向来喜欢王大伯家祖传的古董花瓶一对,多次表示要高价购买,均被王大伯以祖传之物不可卖为由拒绝。这次,董某认为机会来了,遂找到王大伯,表示愿以1万元购买这对市价为5万元的花瓶。王大伯本十分不愿,无奈急需用钱而仓促之间又找不到合适的买主,只好答应了这笔买卖。双方交货付款完毕。后王强终因病情过于严重去世。有人提醒王大伯去要求董某按照花瓶的市价补足价款。王大伯表示,儿子已死,自己要那么多钱也没有用,算了。同年11月,因过于悲痛且身体底子本来就不好,王大伯去世,其弟王二伯继承了他的财产。得知王大伯和董某之间的交易后,王二伯找到董某,要求董某补足价款或者返还花瓶,董某不允,王二伯遂诉至人民法院。
问:(1)董某和王大伯之间的民事行为性质如何为什么
(2)董某和王大伯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王二伯是否有权要求董某补足价款或者返还花瓶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董某和王大伯之间的民事行为属于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所谓乘人之危,按照《民通意见》第70条,指的是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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