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1年6月30日凌晨4时左右,在大兴区招待所住宿的李某突然被楼下“砰”的一声巨响惊醒,他透过窗玻璃看到在他对面10多米远的大兴区百货大楼下,雨中有几个黑影正用铁棒撬一家商店的铝合金卷闸门。李某当即唤醒了同室的张某,后两人一同敲开了2楼值班室的门,并向旅馆老板讲述了情况。老板黄某马上拨打“110”报警,而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竟不耐烦地说:“下这么大雨,哪有小偷多管闲事,睡你的觉吧!”说完就挂断了电话。1分钟后,3人再次拨通了“110”电话报警,却又一次遭到了拒绝。20分钟后,3名盗贼一趟一趟地把东西装上了一辆三轮车,然后向北逃窜。被盗商店店主为下岗女工方某,该商店主要经营服装生意,当晚被盗走物品共价值5万元。事后,据知情者讲,该“110”对社会公开承诺,城区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赶到现场。而案发地就在城区中心,如果出警及时,盗贼就不会逃脱。事后,方某多次向大兴区公安局索赔未果,于是在2011年7月30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在受理复议申请后一直未作出处理。无奈之际,方某欲以大兴区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大兴区公安局的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参考答案】

大兴区公安局的行为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