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1年3月,罗某为找人替考,找到邵某联系买假身份证,罗某与好朋友汤某联系好,一起去将100元钱和照片交给了邵某。3月24日,汤某开车与罗某到江城找邵某要身份证,双方用手机约定,在江城大厦见面。邵某将身份证交给罗某时,被江城派出所民警当场抓住。民警将罗某、邵某、汤某三人连人带车带到派出所,将汤某的红色桑塔纳轿车,罗某的户口簿、身份证、中国人民邮政储蓄卡、诺基亚手机等扣押,但未出具扣押手续。罗某走后,托人向派出所要被扣物品及车辆遭拒绝后,遂向江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返还扣押的物品及车辆。
被告辩称:被告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原告罗某的车系盗窃所得,应予扣押。
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不能提供刑事立案审批表,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刑事立案的手续;无扣押原告物品的任何手续,只能提供一个匿名电话证明罗某的汽车系盗窃所得。
[问题] 被告行为是否属于刑事侦查行为为什么
【参考答案】
被告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刑事侦查行为,而应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被告以赃车为由,没收了罗某的车,表面上行使的是刑事侦查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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