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新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晋书·刑法志》
上述文字材料记录了汉、魏时期法典体例发展演变的情况,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旧律”在篇目体例上存在什么问题

【参考答案】

“旧律”的体例问题在于《具律》在篇章中居于中间位置,不能突出其法典总则的地位及总则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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