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新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晋书·刑法志》
上述文字材料记录了汉、魏时期法典体例发展演变的情况,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新律”在篇目体例上有哪些主要变化这种变化说明了什么问题
【参考答案】
新律的体例变化包括:首先,删繁就简,增加篇目至18篇,扩充了法典的内容,又删削了某些条文;第二,将旧律中的《具法》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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