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10月4日签订了25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合同中规定,借款期限为2010年10月5日~2011年10月4日。根据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1000万元的办公设备作抵押,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其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果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办公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公司所有。根据乙公司的要求,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公司签订的书面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丁公司保证担保的债权为1500万元,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2010年12月3日,在丙公司知情的情况下,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将抵押给乙公司的部分办公设备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间为2010年12月25日~2011年12月24日。
2011年10月5日,由于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公司要求行使抵押权。丙公司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乙公司的主张。2011年11月13日,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月13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清偿借款本息。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的保证期限具体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律制度规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权人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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