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谢某,男,47岁,某县财政局局长,因涉嫌贪污被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由于谢某自知其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一旦被抓获,必将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于是选择了逃匿。县人民检察院遂决定对谢某进行通缉,并在全市范围内发布了通缉令。在通缉了一年后,谢某仍未被抓获到案,县人民检察院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了没收谢某违法所得的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县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出了公告,并写明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内,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同意该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没收的财产确属违法所得,遂判决予以没收。
[问题] 本案所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指什么法院
【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1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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