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5年5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票据金额为10万元,付款人为A银行,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5月10日,乙公司业务员萧某利用职务之便偷取该票据并伪造乙公司签章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后丙公司为支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6月1日,丁公司财务人员持该票据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依法予以承兑,但因A银行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练,忘记在该票据上记载承兑日期。8月10日,丁公司依法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票据上未记载承兑日期,承兑行为无效为由拒绝了丁公司的付款请求,并于当日向丙公司出具了退票理由书。8月15日,丁公司向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丙公司法务人员以丁公司未按期发出追索通知,丧失对其追索权为由,拒绝了其付款请求。
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不成立。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

(↓↓↓ 点击下方‘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