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甲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本期向农民收购粮食一批,取得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为500万元;支付收购粮食的运输费用50万元,取得经税务机关认定的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
(2)本期生产酒精价值300万元,部分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剩余部分继续生产粮食白酒;
(3)将价值200万元的原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成白酒,甲企业支付加工费100万元。甲企业共收回委托加工白酒2000吨,乙企业已依法扣缴消费税(无乙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甲企业将白酒收回后,直接出售,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收入为800万元。
(4)销售3000吨粮食白酒给专卖店,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万元;
(5)零售1000吨粮食白酒,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00万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50万元。
(6)取得专卖店购买白酒的延期付款的违约费30万元,已向对方开具了普通发票;
(7)月末盘存发现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库存粮食短缺32万元(其中含运费成本2万元),经认定短缺的粮食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
(注:相关票据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
(1)计算业务(1)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计算业务(2)所涉及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额;
(3)计算乙企业应纳增值税及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4)计算业务(4)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额;
(5)计算业务(5)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额;
(6)对业务(6)进行税务处理;
(7)对业务(7)进行税务处理;
(8)计算甲企业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9)计算公司本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