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讲述的要求,拟写第二审刑事判决书。 20××年×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飞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事情经过是,20××年12月24日,张飞天带外地来×市做生意的李××、石××到“天花夜总会”玩,当晚花掉人民币270元,张飞天、李××、石××三人没给钱就离开了夜总会。过了几天以后,夜总会的老板邓×给张飞天打电话,让张飞天付钱。邓×,男,40岁左右,担任“天花夜总会”老板已经多年。张飞天接到邓×的电话后,打电话给李××,张、李二人当天给邓送去200元钱。告诉邓×说,剩下的70元钱,由石××付。20××年×月×日,邓×多次打电话给张飞天,让张飞天付款,张飞天不付。于是,邓×就给张飞天的妻子于×打电话,告诉于×说:“张飞天在夜总会玩小姐,玩完后还不给钱”。张飞天的妻子于×,是×市×商店营业员,生性古怪,脾气暴躁,对丈夫看管得很严,开口即骂,动手即打。张飞天很怕妻子,朋友之间都戏称张飞天为“妻管严”。张飞天的妻子听到张在外面“玩小姐”的事情后,气不打一处来,回到家里,便同张飞天争吵、打架,无论张飞天如何解释,其妻就是不听。当日中午,张飞天在自己的商店里请客。张飞天的朋友杜××从外地来本市做生意,张飞天请杜××喝酒,两个人在饮酒时,张飞天的妻子于×又追到商店,在商店里张飞天和于×,当着杜××的面再次打起来,饭桌也被推翻。张飞天认为颜面丢尽,十分恼怒,认为邓×说话不负责任,导致他和妻子打闹不休,家庭不和。酒后就拿着斧头、匕首到“天花夜总会”找邓×算账。二人在舞池里就争吵起来,在争吵过程中,张飞天用匕首扎了邓×五刀,在邓×倒地后,张飞天拿着刀逃离了夜总会。人们赶快把邓×送往医院抢救,在去医院的路上,邓×就死了。经过法医鉴定,认为邓×是被锐器刺破了心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飞天回到家后,对自己的妻子说,他在夜总会把邓×杀了。公安机关根据在杀人现场看到张飞天杀人的谭××、张××讲述的情况,在张飞天家里,把张飞天逮捕归案,并在张飞天的衣服口袋里搜出匕首一把。同时,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作了笔录。张飞天在预审中所供作案经过,与前述事实基本相符。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20××年春节前夕,张飞天带外地来做生意的李××、石××到“天花夜总会”去玩。玩后,共花费人民币270元,张飞天与李××付款200元,其余的钱,让夜总会向石××要。20××年×月×日,夜总会老板邓×多次打电话给张飞天,让张飞天付款,张飞天不付款。邓×就给张飞天的妻子于×打电话,告诉张飞天的妻子,说张飞天在夜总会“玩小姐”,玩完后还不给钱,张飞天的妻子于×,是×市×商店营业员,脾气暴躁,在家里说一不二,张飞天很怕自己的妻子,朋友之间都戏称张飞天为“妻管严”。张飞天妻子听到张在外面玩小姐的事情后,回到家里,便同张飞天争吵、打架。当天下午一点多钟,张飞天喝完酒后,手拿斧头、匕首,去夜总会找邓ד算账”。在争吵过程中,张飞天用匕首把邓×扎死。依法应当严惩,判处张飞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张飞天不服,委托律师提出上诉。理由是:(1)杀死邓×是酒后神志不清所为;(2)有投案自首情节;(3)被害人有过错。 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处张飞天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张飞天,汉族,小学文化,男,46岁,×省×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市×路×村×号。20××年×月×日因故意杀人被判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押于×市看守所。

【参考答案】

××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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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第一审刑事判决书。2001年×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长李×生、审判员刘×文、张×江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孙×河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东杀人一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洪×仁出庭支持公诉,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东故意杀人,依法应当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处王×东死刑。2001年×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了判决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了解到案情经过如下:犯罪嫌疑人王×东、系××省××县人,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经人介绍到××市××公司当勤杂工。王×东在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周×明等领导的批评教育。1999年8月因打骂与自己一起工作的勤杂工徐×海,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00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包、衬衫1件和250元钱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01年2月公司发2000年度奖金,王×东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经理周×明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1年5月10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王×东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同意,从木工房拿走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王×东混进办公楼一楼值班室,伺机报复。1时许,经理周×明进入三楼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王×东窜到三楼轻轻稚开333室房门,见周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青正在休息,于是王×东便轻轻地推醒侯×青,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周经理报告,请侯×青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王×东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周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周经理的头部猛击三十余下,后又用木工凿对着周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十余下,致使经理周×明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王×东杀人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后又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因形迹可疑,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01年5月12日王×东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7日被逮捕。王×东现押于××看守所。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进行了法医鉴定,并收缴了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等。在审理中王×东对犯下的罪行亦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东个人主义极端严重,在工作中产生矛盾不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是采取极端残忍的手段实施杀人行为,进行报复。从现场勘查情况看,王×东打击的全是被害人要害部位,其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手段极其凶残,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特以×检刑诉[2001]××号起诉书,于2001年6月17日对王×东提起公诉。王×东认为,自己实施杀人行为,起因是领导办事不公,经常找自己的麻烦,责任在被害人。自己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法院应当对自己从轻处罚。在诉讼中,王×东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祥作为辩护人。高×祥认为王×东的辩解言之有理,建议法院对王×东从轻、减轻处罚。王×东基本情况如下:性别男,19××年×月×日出生,××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3排13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