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5年3月1日,甲公司拟委托乙加工厂制作100套员工制服,甲公司发出的传真列明了对款式和面料的要求,要求乙加工厂在5日内报价。乙加工厂回复每套定价350元。甲公司次日电话通知乙加工厂称,若每套降价为:300元即可成交。乙加工厂表示同意,双方约定于10日后签订书面合同,3个月后交货,货到付款。7月1日,乙加工厂依约将制服运送至甲公司所在地,但甲公司因停业整顿无人负责接收制服,乙加工厂无奈,将制服向公证机关办理了提存。乙加工厂将其提存的事实通知了甲公司相关人员,并要求其支付货款,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受限为由予以拒绝。甲公司整顿完毕派人去公证机关领取制服时得知,该批货物于提存后的第5日受雷击着火,50套制服被烧毁。公证机关称,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必须先履行债务,即交付货款后才能领取制服;并要求甲公司缴纳保管费等提存费用共计5000元。甲公司认为提存费用应由乙加工厂支付,并就被烧毁的部分制服要求乙加工厂赔偿损失。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试述甲公司发出的传真及其次日对乙加工厂的电话通知的法律性质,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①甲公司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邀请。甲公司的传真没有列明具体的价格和数量等内容,在对方回复时,甲公司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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