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5年1月1日,甲公司与招商银行某支行(以下简称“招行”)签订一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招行贷款100万元,期限1年。王某在贷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甲公司将其现有的2台生产设备抵押给招行,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当事人之间未约定担保物权实现的顺序。2016年1月10日,甲公司仍无力清偿贷款。招行经调查发现:甲公司的一台生产设备,价值50万元,因操作失误而严重受损,1个月前被送往某修理厂修理,但因甲公司未交付10万元维修费,该生产设备被修理厂留置。而另一台生产设备已被甲公司出租给乙公司,而甲公司已书面告知乙公司生产设备已被抵押的事实。
2016年1月15日,招行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王某主张:借款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甲公司的抵押担保,招行应先实现抵押权。同日,招行分别向乙公司与修理厂主张,就乙公司租赁的生产设备及修理厂所留置的生产设备实现抵押权。修理厂则认为自己有权优先实现留置权。
要求:
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修理厂提出自己有权优先实现留置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修理厂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本题中,修理厂的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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