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王某早年丧偶,留有三个儿子。因生活困难将小儿子王甲交由其兄收养。王某的大儿子与二儿子均已结婚,他与大儿子王乙住在一起。二儿子王丙因工伤死亡,留有一女王丁。2009年王某因病死亡,留下与儿子共有的房屋4间,存款4万余元,以及对村里果林15年的承包经营权。
问:(1)王某的哪些财产可作为遗产
(2)哪些人可以继承王某的遗产为什么
(3)王甲能否继承王某的遗产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本题是继承法的问题,综合考查了继承和收养的问题。
(1)4间房屋属于王某的那一部分,以及4万余元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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