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星星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特大型工业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其商品销售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所有劳务均属工业性劳务,销售实现时结转销售成本。2004年该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 2004年8月8日,与新民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协议,协议规定,新民公司按星星公司的要求销售商品,售价为每件2000元,新民公司不得擅自改变销售价格。此外,每售出1件商品,星星公司支付新民公司服务费100元,商品已经运到新民公司,10月20日新民公司交来代销清单,列明已经销售了20件,并支付了代销商品的货款。
(2) 2004年12月20日,与太和公司签订协议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规定,鉴于该商品处于测试和试用期,因此商品销售价格的20%属于测试和试用期的维护修理费,该商品的成本为160万元,已知测试和保修期为4年。
收到新民公司的代销清单时,星星公司和新民公司是否应确认已销商品的销售收入如果确认,金额为多少
【参考答案】
星星公司在收到新民公司的代销清单时可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确认的销售收入为4万元,新民公司确认的业务收入为2000元。